金沙集团1862cc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在上课过程中擅离教室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的;
3.教师在课堂、考场使用手机做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考场超过10分钟;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发放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的;
5.教师或管理人员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未能及时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学生成绩;
6.教学辅助人员或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等上课场所,致使课程延误超过10分钟以上的;
7.开课后两周以上未提交教学日历的;
8.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现象。
(二)教学管理类
1.调(停)课未备案,或调(停)课已获批准但相关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2.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或教学任务下达后,教学单位未及时确定任课教师。
3.非意外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致使上课延误10分钟以上。
4.因排课、考试管理差错而影响正常教学与考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由于开课单位未按时向教材供应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供应部门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达10%,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的;
6.按计划应编写完成或出版的教材,交稿的时间擅自拖延已超过一年。
7.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迟6个月以上。
8. 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由于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9.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时间超过3天。
(三)教学保障类
1.因人为工作失误造成停水、停电,使上课或实验、实习中断。
2.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5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3.教师休息室没有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情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5.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多媒体教室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每学期累计达3次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未经各教学单位教学主管负责人和教务处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2次以上(含2次)的;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在上课过程中擅离教室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的;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4.教师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其它资料的。
5.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
6.教师或管理人员因命题、制卷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7.监考人员不按相关规定组织考试,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8.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10.教师或管理人员因漏收、丢失或损毁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缺失的;
11.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仪器设备,或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报修,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12.教师或相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因玩忽职守使学生受到伤害;或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金额在1000元-5000元的;
13.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开学时仍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 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虽经各教学单位同意,但各教学单位未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在2次以上(含2次)的;
3.非意外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设备准备就绪,致使无法正常上课;
4.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5.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者教务处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6.组卷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或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泄密;或考试试卷短缺、错发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7.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8.每门课试卷(含考查课)丢失10份(含10份)以上,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丢失10份(含10份)以上,课程设计丢失5份(含5份)以上,原因在于管理人员;
9.毕业设计(论文)丢失3本(含3本)以上,原因在于管理人员;
10.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1.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暖气供应等)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已到教学活动时间,教室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或相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拒不接受教学任务而造成混乱的;
(3)教师或相关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等考试应予保密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4)监考人员或相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或隐瞒包庇学生作弊行为的;
(5)教师或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变造学生成绩的;
(6)教师或相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因玩忽职守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7)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2.未经教务处同意,其他活动冲击教学。
3.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教学文件,对学校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4.在试卷的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丢失试卷、故意泄露试题。
5.未经有关部门允许私自购买教材或非法盗版印刷教材、指导书等供学生使用。
6.教学管理部门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而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7.每门课试卷(含考查课)丢失1个班(含1个班)以上,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丢失1个班(含1个班)以上,课程设计丢失10份(含10份)以上,原因在于管理人员。
8.毕业设计(论文)丢失10本(含10本)以上,原因在于管理人员。
9.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0.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1.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一学期内本学院或部门出现教学事故人次数达到本学院或部门教职工人数的10%(含)以上。
12.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保障类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6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请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发展,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报告。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核实认定程序
(一)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检查人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情况。
(二)教务处对反映的情况做认真核实。
(三)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认定;重大、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并报主管校长核定。
(四)事故认定后,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将认定结果通知本人。
(五)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向教务处书面提出复议;教务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负责组织召开教学事故复议会,并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工会、行为人所在单位领导构成。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应当认真查阅《教学事故调查意见书》及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经充分讨论后,对是否构成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等级及对行为人的处理提出意见。对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一学期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取消重大、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和一次评职资格;对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于认识较差者或一学期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实行缓聘或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取消重大、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先进单位的资格和教学管理工作相关责任人当年参评先进个人资格。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院或部门作出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教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责任人对教务处作出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或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认真复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中的其他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